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,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,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:
基本保障(疾病身故或全残)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,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。
可选保障(意外身故或全残)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,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,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。
在任何情况下,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|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,合同终止;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,保险责任终止。 |
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8)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、已遭受的伤害,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,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。
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,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。
保什么 |
保多少 |
疾病身故或全残 (基本保障) |
保险金额 |
意外身故或全残 (可选保障) |
保险金额 |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;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、犯罪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违法乱纪等行为、投保前已有的疾病、伤害、残疾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。